本報訊 (亓錦記者謝斌實習生李夢倩)2014年1月,朱梅(化名)的丈夫張剛(化名)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經過協商,責任方共賠償張剛家屬各項損失共計30萬 元,其中2014年1月13日前給付20萬元,2014年7月15日前給付剩余10萬元。為避免張剛家屬間因賠償份額發生爭議,朱梅、張剛父母、張剛與前 妻之女三方達成協議,約定:30萬元賠償款扣除18000元喪葬費、醫療費和律師費后,余下28萬余元,前期20萬元賠償款由張剛父母、張剛之女各得 56400元,朱梅分得72800元;

  后期的10萬元待責任方于2014年7月15日給付后,張剛父母、張剛之女各得2萬元,朱梅分得4萬元。親屬間約定委托張剛之父辦理領款事宜。

  第 一筆賠償款到位后,張剛家屬間如約履行了賠償款項的分配,但對于后期剩余的10萬元,賠償到位后張剛之父一直沒有分配給朱梅,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朱 梅將公公訴至法院。10月8日,經過承辦法官的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張剛之父于當日返還兒媳朱梅賠償款33200元。同時,張剛之父還主動提出將朱梅的保 險理賠款一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