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王寶娟記者謝斌李佳)同居男女分手之后,因為“感情補償費”對簿公堂。近日,西安市未央區(qū)法院對一起因同居產生的“感情欠條”案件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相互諒解。

  原告許某與被告鄭某曾是男女朋友。雙方于2016年9月相識,認識后一周便確立關系并同居生活。2016年12月,許某懷孕后流產。2017年1月30日,鄭某寫下一張“欠條”:“鄭某與許某在交往過程中給許某帶來了傷害,給予許某補償10萬元,2017年6月30日付一半,余下部分2017年12月30日付清”。1月31日,許某用鄭某的手機,將鄭某支付寶中的3.6萬元轉至她自己的賬戶。

  2017年4月,許某再次懷孕,做了人流手術。5月,許某要求鄭某向她“補償”,鄭某不同意,雙方發(fā)生沖突。后來,鄭某同意再支付許某2萬元“感情補償款”,并寫下了另一張“欠條”:“鄭某欠許某感情補償款2萬元,約定2017年6月1日一次性支付”。

  后來,許某多次找鄭某討要“欠款”均被拒絕。2017年7月,許某訴至未央區(qū)法院,要求鄭某支付“欠條”所載明款項。而鄭某提起了反訴,請求確認他為許某出具的欠條無效,并要求許某返還3.6萬元。

  庭審過后,主審法官考慮到雙方的今后生活,決定先進行調解。法官一方面告知原告,她與被告未婚同居有違社會的公序良俗,按照法律規(guī)定,“欠條”應為無效。另一方面,法官告知鄭某希望他與許某協(xié)商解決此事。最后,鄭某同意撤回反訴,不再要求許某返還3.6萬元,愿意再補償許某1萬元。許某同意,兩人均撤回起訴,互相予以諒解。

  在此,法官也提醒未婚同居者,“感情補償費”不受法律保護,自尊自愛才能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