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謝斌)已婚男子辦理假離婚證,與另一女子建立戀愛關系,并向“女友”先后借款40多萬元炒股。大額虧損、無力償還的男子被“女友”發現仍處于已婚狀態后,“女友”便以男子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男子賴某原本有屬于自己的婚姻,可他卻在網上辦理了一張假離婚證,并與女子童某在2016年7月建立了戀愛關系。兩人戀愛期間,作為“男友”的賴某以能獲取股市內部信息為由,多次向“女友”提出借款。
出于對“男友”的信任,童某先后向賴某出借款項40余萬元。賴某將借款用于購買股票信息及炒股,出現大額虧損,無力償還“女友”的借款。隨后,童某發現自己的“男友”賴某仍然處于已婚狀態,認為自己上當受騙,遂以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將賴某夫妻二人訴至西安市碑林區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碑林區法院受理該案后,適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生效,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近日,碑林區法院適用該司法解釋,依法審結了這起涉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辦案法官介紹,法院依法嚴格適用該《解釋》的規定及精神,經審查后認為,本案借款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賴某一人負責償還。法院依法向童某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及訴訟風險后,原告當庭撤回了對賴某妻子楊某的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