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執法應當向當事人出示《陜西省行政執法證》;執法全過程有記錄可回溯;協管人員不得具體執法……5月29日上午,《陜西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的執法信息公開,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儀容儀表、語言行為規范和執法資格等作了規定。
《條例(草案)》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法資格。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陜西省行政執法證》。
對近年來在城市管理中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協管人員身份問題,《條例(草案)》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者勞務派遣等形式適當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并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執法人員,并應當隨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協管人員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經培訓后,可以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査檢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
《條例(草案)》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實行全過程記錄制度。
《條例(草案)》明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應當依法全額上繳國庫。
本報記者趙明文晨
(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