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陜西廣播電視臺《第一新聞》記者 單琳 折玉潔)7月23日晚上,西安市環保局發布《關于禁限行高排放老舊汽車的通告(征求意見稿)》,通告發布后,西安市民的“朋友圈”炸開了鍋。面對一邊倒的反對聲音,西安市環保局聯合西安市公安局昨天(7月24日)下午召開媒體通氣會,對通告中的細則進行解釋說明。那么在昨天通氣會上的解釋說明是否能夠說服大家的種種疑慮呢?

  一、到底是禁限行08年、13年前的汽油、柴油車還是限行國二標準的汽車、國三標準的柴油車?

  在昨天召開的媒體通氣會上,西安市環保局副局長李博解釋道,所謂的十年淘汰汽油車、五年淘汰柴油車的概念是不成立的,而是只針對2008年8月1日前注冊的汽油汽車以及2013年7月1日前注冊的柴油汽車。

  西安市環保局副局長李博:“我們如果單純的說汽車排放標準,老百姓很多聽不懂,我不知道我的車是國幾的標準,但我知道我的車是什么時候買的,我們就從我們什么時候開始賣國三的到什么時候不讓賣國三的,這段區間買的車肯定是國三的車,他就知道我的車是什么標準,不是‘一刀切’,而是給老百姓一個自我識別的方便。”

  從環保局提供的解釋說明來看,“通告內所稱的高排放老舊汽車主要包括國三及以下的柴油車和國二及以下的汽油車。因為國家在2008年8月1日之后不再生產和銷售國二及以下的汽油車,在2013年7月1日之后不再生產和銷售國三及以下的柴油車。”按照環保局的解釋,簡單來說就是08年8月1日之前的汽油車都是國二及以下標準,13年7月1日之前的柴油車都是國三及以下標準,為了方便車主辨識,所以環保局按照年限發布通告。但記者查閱相關規定,發現從2007年7月1日開始,國家推行實施國三標準的汽油車,也就是說,從07年開始就有車主買到國三標準的汽車。那么,環保局此次發布的通告到底是限制國二標準的汽油車,還是08年8月1日前的汽油車,如果是按照汽車尾氣排放標準來限制,那么08年之前買的國三標準的車輛為何要被限制?如果是從時間節點來限制的話,是否和自己的解釋說明相矛盾呢?

  二、《通告》所參考的八條相關依據是否合理合法?

  從環保局給出的補充說明來看,《關于禁限行高排放老舊汽車的通告(征求意見稿)》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西安市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及《西安市2018年鐵腕治霾保衛藍天工作方案》的8條依據。但根據環保局所說的根據《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止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劃定機動車限行區域、時段,并向社會公告。”來看,條例當中說到的是劃定機動車限行區域、時段。區域與時段要并行結合,而不是永久性限行。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彭濤:“發布限行的主體是市政府,也就是設區一級的人民政府,只有西安市人民政府才能發布。而他這個發布是兩個局,兩個局盡管是經過了政府的同意,整個發布主體還是兩個局。所以這是和法律規定不一致的。另外,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區域和時段,兩個結合起來進行限制,就是說它不是一個長期的一次性的限制,是一個有區域有時段,可以限制,也可以把限制解除的。它相當于政府的一個其他規范性文件。我們國家要求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那么規章在訴訟中還要受到法院的一個審查。所以最有效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如果不是法律法規,和法律法規有沖突的這些,都不是一個政府依法行政的合法依據。而目前我們的憲法、法律、法規這一塊兒。機動車的限行,或者哪些機動車報廢,沒有類似的規定。所以他這個整個的方案,實際上是違反了上位法,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

  環保局副局長:通告我們一定會執行 法學專家:征求意見稿與民眾意見向悖可取消

  雖然昨天(7月24日)下午西安市環保局、西安市公安局聯合舉行的媒體通氣會,對《關于禁限行高排放老舊汽車的通告》進行解釋說明,但從現場給出的解釋說明來看,當中不乏存在一些爭議之處,也不能讓人完全信服。而在昨天的媒體通氣會上,西安市環保局副局長李博也當場表示,征求意見主要是對通告當中的細則進行修改、微調。而這個高排放老舊車的通告非執行不可的表述,也再次引起了公眾的質疑。

  李博:“我們就是跟大家一塊商量著來把我們這個政策弄得更加科學合理化,對吧,但是這件事情我們是非干不可,就是減少我們的污染物排放,治理污染的決心是絕對不會變的,時間節點也不會有變化。”

  那么這樣一句看似斬釘截鐵的“非干不可”又是否適合呢?記者查詢發現,征求意見稿一般指法律、規章制度或其他文件在提交正式審議批準或決定前向社會公眾或特定部門、群體、人員征求修改意見的文件版本。但征求意見稿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從征求意見稿到正式的政策出臺,還要經過專家論證、聽政等相關程序。

  彭濤:“行政機關出臺重大決策的時候,應當是先要公眾參與,然后才能做出決定。公眾參與后,如果聽到老百姓大的意見,經過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這些,如果認為這個合法性本身有問題,與老百姓的利益上有沖突,那本身整個方案都是可以取消的。不是說出來這個方案,我就一定要把這個方案實施下去。那就有有違于我們中央要求的,行政機關重大決策程序里面的程序性規定的,前置性的這些程序,不是說走完這些程序,你必須把這些程序做了,而是說,為了你的決策更合適,更合法。才做這些前置性程序,要求你做合法性論證。按照一般的理解,如果多數人反對,如果一半以上的人反對,那我想這個事情還是要重新考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