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張晴悅)近兩年,電子煙風靡年輕消費群體,一些人從中看到了“商機”,做起了代購、銷售電子煙的生意。但是,代購銷售電子煙,這事真的靠譜嗎?近日,男子劉某就因這一行為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劉某是一名導游。一次偶然的機會,他認識了王某,在閑聊過程中,王某知道了劉某經常去日本,便讓劉某給自己帶些煙彈。之后的3個月,劉某在往返日本期間,陸續給王某帶了30條某進口品牌電子煙。這些煙經王某轉手再銷售給其他人。此外,劉某還向微信好友銷售從境外代購的煙彈。

  2018年10月8日,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接到舉報,稱在西安市雁塔區某小區內有人非法銷售卷煙。當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獲歸案,其供述所銷售的卷煙一部分是從劉某處購買的。之后,犯罪嫌疑人劉某也被抓獲。目前,劉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雁塔區檢察院批準逮捕(王某另案處理)。

  加熱不燃燒卷煙(俗稱“煙彈”)能否認定為“煙草”?雁塔區檢察院認為,2017年5月,國家煙草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煙草專賣市場監督工作的通知》,其中規定“加熱不燃燒卷煙,本身就是煙草制品,沒有改變煙草的本質屬性,應當納入監管范圍,對屬于原料是煙草的加熱不燃燒產品,要依法查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劉某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他人銷售從境外代購的煙彈。劉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涉嫌非法經營罪。

  檢察官提醒,電子煙雖不同于普通香煙,但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經營售賣電子煙,不僅違反國家煙草專賣法,更會觸及法律,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