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三秦都市報
本報訊(記者 張晴悅)購新車原本是一件開心事,車主張某回家后卻發現車身有色差,引擎蓋補過漆。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某將賣方公司告到了西安市未央區法院。
法院查明,2018年3月,原告張某與被告某公司簽訂購車協議,約定原告從被告處購買某品牌運動豪華小轎車一輛,車價46.9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了全款,被告亦向原告交付了車輛。同年4月底,原告張某發現,車輛引擎蓋側邊和前沿漆面有色差,遂聯系被告進行處理,卻遭到拒絕,于是將其起訴,要求被告某公司退還購車款46.9萬、賠償相關手續費用13萬元、按照車價款3倍支付賠償金137.9萬元。
主審法官袁輝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某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認定的欺詐。經委托第三方對涉案車輛引擎蓋是否進行過補漆、補漆時間、以及修復費用進行鑒定后,袁輝認為,是否構成欺詐應考慮以下因素:一是涉案車輛引擎蓋的漆面問題以及相應修復措施,不涉及車輛動力、轉向、制動、懸架、安全系統,不危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修復費用低,花費時間短,不影響實現合同目的。二是無證據證明引擎蓋漆面問題以及修復給原告造成傷害,對原告的日常生活產生不利影響。三是引擎蓋漆面的修復費用不構成較大財產損失。
綜合上述因素,未央法院認定被告某公司的銷售行為尚不構成欺詐,判決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張某3萬元,由原告自行維修或者更換,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上訴。西安中院認為被告作為車輛銷售者,應當對所售車輛嚴格檢測,并向消費者提供全新車輛,涉案車輛引擎蓋存在補漆事實,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補漆系原告或第三方行為所致,故一審法院判決被告賠償3萬元損失并無不當。另因原告張某自愿撤回上訴,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