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車禍猛于“虎”,酒駕的后果更是慘痛。近日,市交警支隊通過網站向社會公布了今年 1月至 5月,在我市轄區內被依法終身禁駕的 12名駕駛人信息。對于違法者,一旦被處“終身禁駕”,除須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外,將不能再取得駕駛證,這讓很多違法者遺憾終身。
規定 兩種情形終身禁駕
記者了解到,此次向社會公布的 12名終身禁駕人員名單中,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案件的占 5人,因在酒后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的占 7人;其中駕齡最長的 14年,駕齡最短的僅 2年, 2人未取得駕駛證。與往年同期相比,涉及終身禁駕案件呈下降趨勢。可能很多人還不了解,觸犯哪些法律會被處終身禁駕?
記者從市交警支隊了解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1條和 101條都有明確規定,符合兩類情形之一,駕駛人員將被處終身禁駕:一類是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一類是交通肇事犯罪后逃逸。據悉,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這兩種違法行為給交通安全造成了嚴重后果。前者是因為酒駕導致重大交通事故,終身禁駕可有效遏制酒駕行為;后者是肇事逃逸,這是駕駛人的責任擔當能力嚴重不足和職業道德缺失的表現,給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處理帶來很大困難,將之納入終身禁駕范圍,也是給逃逸者應有的處罰。
案例 男子酒駕逃逸獲刑
市交警支隊對近年來寶雞范圍內的終身禁駕案例進行梳理,從中挑選出了1個較為典型的案例。 2015年 4月 15日 22時許,張某駕駛懸掛陜 A 08418號牌的小型越野車,沿寶雞高新區法士特專用線由北向南行駛至法士特鑄造公司門前時,與前方郭某騎的自行車相撞。事故發生后,張某未立即停車,駕駛車輛離開事故現場,郭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查,張某為酒后駕車,陜 A 08418的號牌系套牌。發生交通事故后,張某駕車逃逸,且未立即報警、搶救傷員,其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最終,張某被陳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張某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提醒 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記者采訪得知,許多被終身禁駕的違法者對酒后駕駛和肇事逃逸的后果認識不夠,等到真正面臨法院的判決,意識到將終身禁駕時,才悔不當初。
市交警支隊相關人員表示,定期公布“終身禁駕名單”,一方面,可借助社會力量,監督違法者不得再駕駛機動車輛,使終身禁駕得到有效執行;另一方面,此舉也給社會大眾以警醒。
生活中,不少駕駛員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喝一點酒不礙事,開車問題不大,并沒有真正意識到酒駕的危害性。交警提醒,對于酒駕行為,交警部門將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和“零容忍”的態度,也希望大家本著對自己和他人負責的態度,自覺抵制酒駕行為,切勿存有僥幸心理。
本報記者 鄧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