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臨近,親朋好友難免要一起吃飯聚會。但在參與各種聚會活動的同時,切記不要因一時開心過度放縱,否則不僅可能會傷害他人,自己也要承擔責任。2月12日,石泉縣人民法院就曾經審理的一起案件提醒市民理性過節(jié)。
[案情介紹]
原告鐘某的丈夫曹某在被告歐某家中參加其生日宴請,席間飲用了白酒。后被告歐某將醉酒的曹某送至其老房子的院場邊,鐘某看到其丈夫曹某喝醉后與歐某產生了爭吵,歐某隨即離去。鐘某未理會醉酒的曹某,曹某獨自一人前往自家新房。由于新房還未裝修完畢,尚未安裝路燈和樓梯護欄,又適逢晚上,曹某從家中二樓拐角處摔下一樓。第二天,鐘某發(fā)現曹某身體不能動,遂將曹某送往石泉縣醫(yī)院治療,因傷勢嚴重又轉安康市中心醫(yī)院治療。后曹某經多年醫(yī)治無效死亡。鐘某認為曹某的摔傷是由于在被告歐某家喝酒過量導致,遂將歐某起訴至石泉縣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歐某承擔曹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損失50%的賠償責任,即192904.78元。
[審理結果]
石泉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曹某在酒后因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家中又未安裝樓梯護欄和路燈,導致其不慎從二樓摔落受傷,后經多年醫(yī)治無效死亡。曹某受傷致死的直接原因是從家中高處摔落,過量飲酒只是事故發(fā)生的一個誘因。從過錯責任來看,曹某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于喝酒后可能發(fā)生的危險是明知的,自身存在過錯,對自己的摔傷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鐘某作為曹某的妻子,在被告歐某將曹某送回其老房家中時,明知丈夫飲酒后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經降低,仍放任曹某獨自一個人前往新房,未盡到一定的注意、照顧、監(jiān)管保護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歐某作為宴請的組織者,因組織宴請飲酒的在先行為,即產生一種在后的對飲酒者注意、照顧的保護義務。雖然被告歐某將曹某送回家中,但飲酒客觀上導致了曹某認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曹某摔傷客觀上與飲酒行為有間接因果關系。因此,被告歐某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即35577.3元。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
[法官評析]
現實生活中,宴請飲酒后,類似于案例中飲酒人因醉酒受傷或死亡的現象并不少見,且因此類事件形成訴訟的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這與當前人們法律意識的逐步增強和法律體系的日趨完善密不可分。那么在宴請飲酒中,當醉酒者因飲酒行為引發(fā)傷害后果時,宴請組織者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石泉縣法院法官向東對宴請飲酒致人損害賠償的三種常見情形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了分析:
一、宴請組織者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而極力勸酒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承擔責任。
宴請組織者明知醉酒人患有不能飲酒的疾病而極力勸酒,從而引發(fā)醉酒人心臟病、心肌梗塞等疾病的發(fā)作,導致傷殘、死亡等損害后果的情況下,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在宴請組織者對醉酒人身體狀況不知情的情況下,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不過,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應當減輕宴請組織者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無論宴請組織者是否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明知”的情況下責任較大。
二、在酒后駕車、劇烈運動而宴請組織者未加以勸阻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承擔責任。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醉酒人酒后駕車、劇烈運動等行為酒友是否有義務進行勸阻進行明文規(guī)定,但結合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的情況下,一旦出事宴請組織者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宴請組織者應對醉酒的人酒后駕車、劇烈運動負有勸阻的義務。如果未履行此義務,造成醉酒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宴請組織者是可以免責的。
三、明知對方已喝醉而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造成人身傷害的應承擔責任。
飲酒行為客觀上會導致飲酒者認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作為宴請的組織者,因組織宴請飲酒的在先行為,即產生一種在后的對飲酒者的注意、照顧等保護義務。如果宴請組織者沒有將醉酒人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時間內讓其達到有人照顧的情況,此時若出現意外,酒友對此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然而,如果發(fā)生類似于案例中的情形,宴請組織者將醉酒人安全送回家中,醉酒人在家中發(fā)生意外,那么宴請組織者是否要承擔責任呢?宴請組織者將醉酒人送回家中后發(fā)生意外事故,表面上看宴請組織者似乎已經盡到了安全送達義務,醉酒人發(fā)生意外似乎與宴請組織者沒有因果關系,但實質上飲酒行為客觀上導致了醉酒人認知能力、控制能力降低,發(fā)生意外客觀上與飲酒行為有間接因果關系。因此,宴請組織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只不過在此種情形下,宴請組織者要承擔的責任相對較小。
當然,現實生活中因飲酒致人損害賠償案件紛繁復雜,無法簡單地羅列案件情形。在處理此類案件中,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是否擔責上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著重查看是否有因果關系和過錯,并重點掌握其過錯程度。在不能認定雙方有過錯的情況下,慎重使用公平責任。
[記者提醒]
飲酒的弊端日益受到人們的關注,因飲酒導致死亡或意外傷害的事件時有發(fā)生,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悲劇。悲劇一旦發(fā)生,往往給受害者家庭帶來嚴重傷害,而宴請組織者大多會覺得冤枉,不理解自己為何要承擔責任,從而激化矛盾,化解起來極為棘手。
春節(jié)臨近,闔家歡聚,走親訪友,宴席之上,免不了要和家人朋友喝幾杯,以增添節(jié)日的喜慶氛圍。但作為飲酒者,應當清楚在酒桌上自己負有的法律義務。首先不應勸酒,其次還要阻止他人過量飲酒,從自身做起,過一個祥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