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的一場交通事故,讓李志德從此不能工作,當時事故認定肇事方單位承擔他8個月工資的40%,李志德今年已經(jīng)70歲,可這不到300元的工資,時隔36年,他仍未拿到手。對此,肇事方單位建議走司法程序。
李志德,家住高陵縣北街宋家巷,回憶起1979年7月6日發(fā)生在自己身上的一起交通事故,他記憶猶新。
當年李志德35歲,在某工地負責采購各種材料,他記得當時天氣正熱,下午五六點鐘,他騎著三輪車沿西關正街路北由東向西走著,到西安市第五醫(yī)院附近,被一輛1路公交車從后方撞倒。經(jīng)醫(yī)院搶救,李志德?lián)旎亓艘粭l命,隨后的日子里,他被轉(zhuǎn)到高陵縣醫(yī)院,臨床診斷為腦震蕩、顱腦復合傷,因為身體原因,李志德不能再工作。
不能再上班,家里失去了主要經(jīng)濟來源。李志德出示了一份材料,抬頭為汽車二場,其中說明了李志德因事故不能再工作,從1980年2月開始領取勞保,所在單位發(fā)放每月工資的60%共計38.84元,汽車二場應付40%共計21.96元,加上生活補貼、月獎、流動施工費用共計39.96元,從3月到10月共計8個月。
當時處理此事的西安市交警大隊第三中隊認定結(jié)果為,除生活補貼外,其他按相關證明付給,情況屬實,并蓋有交警隊公章。減掉生活補貼5元,8個月工資的40%共計279.68元。可就是這不到300元,36年后,李志德仍未拿到手。
至于按照現(xiàn)在的物價水平,李志德能拿到多少欠款,老人已經(jīng)不想計算,只希望自己的事情能有一個說法。記者聯(lián)系了西安市公交一公司,也就是原有的汽車二場,工作人員表示,此事時間已久,當年的汽車二場經(jīng)過了多次組織變更,并且當年的肇事者已經(jīng)不在,建議李志德走司法程序。
對此,陜西呼建武律師事務所王奇律師認為,這件事屬于人身傷害,最高訴訟時限為20年,雖然36年已過時限,但這并不代表李志德無法勝訴,如果肇事方注重企業(yè)形象,愿意承擔責任,不用訴訟時限進行抗辯,李志德還有可能拿到欠款。
本報記者白圩瓏實習生李沅天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