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賠十!”在我們購物過程中,很多商家都會做出這樣的承諾。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購買到假貨,商家真的就會賠償十倍嗎?

  案情簡介

  西安市長安區法院近日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2016年6月,原告陳先生在被告的煙酒商店中購買了3箱18瓶五糧液酒,價值共1.1萬元,并得到承諾“假一賠十”。但在和朋友聚餐吃飯時,陳先生無意中發現買到的酒存在質量問題,遂向政府相關部門進行投訴。政府部門在委托五糧液酒生產商進行鑒定后,認為該批酒均為假冒五糧液酒,遂依法對被告進行了行政處罰,但原、被告之間的糾紛卻一直未得到解決。陳先生無奈訴至長安區法院,要求被告煙酒商店按照“假一賠十”的承諾賠償其11萬余元。

  裁判結果

  西安市長安區法院經審理后,辦案法官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雙方自愿達成由被告煙酒商店一次性支付原告陳先生賠償款2萬元的調解協議,并當庭履行。

  法官說法

  買到假酒能不能“假一賠十”,要視具體情節而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主張“三倍賠償”:(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七)采取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绷頁谝话傥迨畻l:“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p>

  據此,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損害時,可以適用《食品安全法》關于“十倍賠償”的相關規定。而本案中,陳先生購買到的五糧液酒雖然屬于食品,但由于其并無證據證明該假冒五糧液酒對其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故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請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而被告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三倍賠償范圍內,賠償陳先生的相應損失。

  作者:西安市長安區法院 劉純博、張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