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原告小麗年輕漂亮,在西安市某一夜總會工作,期間認識了來店中消費的張某,從2013年開始成為男女朋友關系并同居,一直到2014年中旬。可是2015年,小麗卻一紙訴狀將張某起訴到法院。
原來,兩人在戀愛伊始,小麗讓自己的父親老王往張某的銀行卡中分多次一共打了4萬塊錢。緊接著2014年初,小麗從自己的賬戶內給張某銀行卡轉賬了3萬,而張某則在2014年4月30日向小麗打了一個欠條,上面親筆寫著:“今欠小麗人民幣陸萬元整”。另外,小麗還說,她讓自己的父親也往自己的卡中打過近10萬元,張某直接拿卡去取過3萬元現錢。以上這些小麗算了算總共16萬元,應該算張某的借款,所以在二人分手后她多次找張某要,但張某一直不給,小麗才一氣之下告到了法院。
法庭開庭的時候,小麗一直堅持這些錢都是張某拿去放了貸款;而張某則說小麗花錢大手大街、愛慕虛榮,所以這些錢都是兩個人談朋友的時候消費了,特別是打欠條的6萬塊,完全是兩個人分手時小麗一直揚言自己要跳樓,他迫于無奈才打的,根本沒有什么6萬元的現金。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麗的主張的借款包括以下四部分:1、父親老王的匯款共計4萬元;2、小麗從自己卡內向張某卡內轉賬的3萬元;3、張某2014年4月30日向小麗出具的欠條6萬元;4、小麗名下銀行卡在2014年7月10日從ATM機上被提取了3萬元現金。其中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都是小麗自己或她要求父親向張某名下銀行卡匯款,匯款期間雙方正處戀愛同居時期,不能排除錢款混同使用的情況,而且這兩部分匯款小麗沒有其他證據能夠佐證是張某個人使用,這兩部分一共7萬元法院不予支持。第四部分小麗說是張某拿她的銀行卡取了錢之后張某自己用掉了,這個說法與咱們一般的生活常識不符,小麗既沒有證據證明這種說法,也不能證明這3萬塊錢確實是張某拿去使用,所以法院也不能支持。唯有第三部分中欠條是張某自己書寫,張某說是小麗脅迫所為,但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事后也沒有到法院行使撤銷權,去撤銷這一紙借條。張某已經是成年人,在法律上講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就自己的行為承擔后果,所以最后法院只支持了有欠條的這6萬元。判決之后張某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同樣認為張某應當能夠預見自己寫了《欠條》之后的法律后果,所以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以上姓名均為化名,所涉錢款均進行了變動)。
法官釋法
當事人之間的陳述差距較大甚至截然相反,法院肯定會依據雙方的證據來認定案件的事實。本案中,原告小麗所提交的證據包括自己的銀行卡明細、父親老王的銀行卡明細以及被告張某書寫的《欠條》。其中她自己的明細和父親的明細雖然有向被告張某轉賬的記錄,但是鑒于雙方當時在戀愛同居期間,勢必會發生錢物混同使用的情況,所以如果當事人主張在戀愛中的轉賬匯款等屬于借貸行為,應當提供充足且確鑿的證據予以證明,像本案中的書證《欠條》,能夠比較明確的證明雙方存在經濟糾紛,所以法院才僅支持了這一部分。綜上,熱戀期間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貸關系,為了避免以后產生不必要糾紛和麻煩,最好能有一個書面的證據。(未央法院 民一庭 楊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