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央法院審判監督庭在審理兩起再審案件中,經審理發現,導致兩起案件需要通過再審程序進行糾正的主要原因在于兩起案件中的被告偽造了重要證據和授權委托書,以達到其轉移債務的目的。審監庭在查明事實之后,果斷對兩名妨害訴訟秩序的當事人分別處以1萬元的罰款。
2014年,原審被告徐某向原審原告付某借款66萬元,在借條上擔保人一欄偽造了其女徐某某的簽名,以達到付某同意向其借款的目的。后因徐某未及時還款,付某將其訴至法院,徐某又偽造了委托人為徐某某、受托人為自己的授權委托書,并與原審原告付某達成調解協議。在案件執行過后,原審被告徐某某以調解違背其自愿原則為由申請再審,從而導致該案再審。
2016年,俞某某因欠陳某某62萬元未還,被陳某某將其和其妻子婁某某起訴至法院,原審被告俞某某到法院領取了其和原審被告婁某某的傳票等訴訟文書,但未將此事告知婁某某。在開庭時,俞某某偽造了委托人為婁某某、受托人為自己的授權委托書,并與原審原告陳某某達成調解協議。同樣是在執行過程中,原審被告婁某某以調解協議違背其自愿原則向本院申請再審,致使該案進入再審。
徐某以及俞某某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徐某某、婁某某的權益,而且嚴重妨害了訴訟秩序,導致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故對兩人作出以上處罰。另外,此類現象在審判實踐中不在少數,更需要每一名辦案法官認真審查,把好關口,盡量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