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昌霞夫婦郭昌霞夫婦

   另據央視:河北一法院扣劃陜西女子11.5萬 因其與欠款者同名

  陜西旬陽縣女子郭昌霞最近遇上一個煩心事兒:自己銀行卡里的11.5萬元錢,被河北保定清苑區法院扣劃走了,原因是一起發生在保定清苑的經濟糾紛。可郭昌霞稱自己從未到過河北,也從未和任何人有過經濟糾紛,為此郭昌霞來到了河北。

  5月26號,在保定清苑區一賓館,記者見到了從陜西旬陽縣剛剛趕到的的郭昌霞夫婦,他們這次是到清苑區法院來說明情況。郭昌霞告訴記者,在4月20號上午她手機收到一條銀行發來的短信,她的銀行卡被扣劃了11.5萬元,她第一反應以為遇上了電信詐騙,到銀行咨詢才知道是被河北保定清苑區法院扣走了。

  十一萬多元錢突然就這樣沒了,郭昌霞感到很蹊蹺,為了確認到底是不是真的,她向當地警方報了警。民警調查后確認,清苑區法院有法官到旬陽縣執行過案件,錢確實是被保定清苑區法院扣劃走的。

  在郭昌霞夫婦提供的清苑區法院給銀行出具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上,記者看到,上面寫著根據“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因郭昌霞在期限內未執行”,所以將郭昌霞名下的存款,扣劃到清苑區法院執行局的賬號上,而郭昌霞對這個通知書一頭霧水。她說自己從來沒有到過河北,也沒有和任何人有什么經濟糾紛。

  郭昌霞在銀行還看到了,清苑區法院出具的執行裁定書。裁定書上顯示,申請執行人是清苑區的一家模板公司,被執行人分別是隆賢玖、郭昌霞、郭偉,三人是直系親屬關系,住址都是保定的一個樓房項目部。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令三被執行人限期履行該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但至今未履行。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劃撥被執行人郭昌霞銀行存款11.5萬元。郭昌霞注意到,裁定書上的這個郭昌霞,是1971年8月16日出生,而她提供的身份證顯示是1969年出生。

  執行裁定書上,郭昌霞的丈夫叫隆賢玖,而她的丈夫叫鄧昌春,家庭成員也不一樣。

  意識到可能是法院搞錯了被執行人,郭昌霞夫婦就和來旬陽縣執行的法官聯系,并在法官的要求下提供了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他們一再解釋,并提出異議,但是過了二十多天也沒有任何結果。直到5月18號清苑區法院寄來一份執行聽證通知書,要求他們5月27號到清苑區法院參加聽證。

  5月27號,來參加清苑區法院的執行聽證會的,除了郭昌霞夫婦還有申請執行人和其代理律師。雙方在聽證會上,進行了舉證、質證。

  在聽證會上記者了解到,這起經濟糾紛的申請執行人是清苑區的一家模板公司,這家公司將模板租給一名叫隆賢玖的人,但對方一直未付租金。在2013年,雙方在清苑區法院簽訂了民事調解協議。

  申請執行人代理律師許彥峰表示,法院進行調解時隆賢玖并沒有到場,而是自稱是他妻子的叫做郭昌霞的女性拿了隆賢玖的身份證和一份授權書過來,但她說自己由于出來匆忙沒有帶身份證。民事調解時,法官告訴她,因為有授權,她要和隆賢玖對欠款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她同意后,雙方在民事調解協議上簽了字,但是在協議上面郭昌霞的信息始終不明確。后因在限期內未履行民事調解書上確定的義務,法院從郭昌霞的賬戶上扣劃了欠款。

  郭昌霞在聽證會上向法官提交了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原件,來證明自己不是那個被執行人郭昌霞。她的結婚證上丈夫的名字叫鄧昌春,二人于1992年1月24日登記結婚。

  而郭昌霞對自己并不是執行裁定書上的那個郭昌霞的辯解,申請執行人和其代理律師并不認可,二人均表示現在的這個郭昌霞,就是他們見過的郭昌霞。

  對于這個律師的說法,郭昌霞夫婦懷疑就是將錯就錯的一種做法。不過,讓人感到意外的是,除這二人之外,在執行聽證會上,當時做民事調解的法官蘭鐵花,居然也指認郭昌霞就是那時來進行民事調解時的那個郭昌霞。對此,郭昌霞夫婦找到了這個法官進行質詢。法官解釋說,因為過去兩年多了,她是憑印象認定的。

  對法官憑印象就確定她是,這樣的辦案作風,郭昌霞夫婦覺得匪夷所思。郭昌霞一再強調自己沒來過河北,更沒有見過這個法官和申請執行人及其代理律師。

  讓郭昌霞夫婦疑惑的是,在清苑區法院給銀行出具的執行裁定書上,隆賢玖、郭昌霞、郭偉三個被執行人沒有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這么重要的信息法院為何不寫明呢?對此,當時的民事調解法官蘭鐵花解釋,當時那個郭昌霞應當出具身份證信息,可是她沒有提交,對方原告又認可,所以沒強求她必須提交。那么,在沒有真實的身份證信息,家庭住址的情況下,法院為何會從郭昌霞的賬戶中扣劃走11.5萬元呢?法院又如何確認這個郭昌霞就是那個欠他人錢款的郭昌霞呢?真正的郭昌霞到底在哪?

  對于這些疑問,記者多次與法院聯系,但是法院始終拒絕采訪,更沒有任何合理的解釋,也沒有出示當時的民事調解書。對于郭昌霞提出的異議,申請執行人和其代理律師申請法院對郭昌霞的筆跡、指紋,和被執行人郭昌霞留在法院的筆跡和指紋進行鑒定。

  對郭昌霞的遭遇,法律人士認為,民事調解書作為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確定原告、被告雙方身份。從生效法律文書上都沒有對被告人的身份進行嚴格確定,這樣可能導致執行階段發生錯誤。在這起事件當中,原告人和代理律師未要求被告人必須提供有效身份信息,也就是被告人并不明確。另外,在郭昌霞提出異議后,法院應該為了搞清事實調查收集證據。

  此外,《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郭昌霞說,她從未收到過法院的調解書。現在她焦急地等著這個鑒定結果,希望能證明自己并不是那個被執行人郭昌霞。(央視記者 王帥南 馮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