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咸陽訊(姚二朋記者陳奮翔)為了牟利,旬邑男子張某在沒有辦理野生動物狩獵證、也自稱“不知道毒殺野雞犯法”的情況下,利用毒藥毒殺了43只野雞。近日,旬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狩獵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去年11月初,未辦理野生動物狩獵證的張某在與一名收購野雞者閑聊時得知毒死的野雞可以賣錢,便從收購野雞者手里獲取粉末狀毒藥(俗稱閉氣藥),在家中用毒藥與玉米粒、菜油攪拌后拋撒玉米地中。隨后,張某三次在拋撒毒藥的地里共撿拾被毒死的野雞43只,后被公安機關在其家中全部查獲。
經鑒定,送檢野雞體內的玉米粒與現場收集的玉米粒檢測出的毒藥成分一致;被毒死的野雞學名為雉雞,屬“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動物”。
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張某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認罪,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稱當初不知毒殺野雞是犯法的行為,自己只是為了牟利,很后悔,并再三懇請法院從輕判決,表示以后不會再毒殺野雞,并且會向周圍村民宣傳毒殺野雞等野生動物是犯法的行為。
據法官介紹,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對野生動物及自然資源的保護日益重視,亦制定了諸多法律予以保護。根據刑法之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狩獵罪。此案中的張某未辦理野生動物狩獵證,用毒殺方式非法狩獵野雞43只屬情節嚴重,依據上述法律條款,構成非法狩獵罪,故而法院以非法狩獵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