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西安民警張某將刑事案件案卷丟失,不向組織匯報,而試圖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結案。結果,事情超出“如意算盤”,受害人屢次上訪,嫌犯落網后又因案卷材料丟失導致無法處理,最終張某因涉嫌瀆職犯罪被捕。為了“擺平”受害者,張某還賠了48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7年12月22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5月23日16時許,一劉姓三兄弟在西安市雁塔區某家屬院內,因母親去世后遺留的一間平房歸屬問題發生廝打,劉某被毆打致傷。次日,時任雁塔公安分局長延堡派出所民警的張某接手此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確定兩名嫌疑人為劉某的一名兄弟和侄子。同年6月27日,經法醫學鑒定,劉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2016年12月鑒定機構出具補充說明,劉某屬重傷二級)。但張某并未對嫌疑人依法上網追逃,此案一直未結。

  2009年7月,張某被調至明德門派出所,需要移交未結案件時,發現該案的卷宗材料已丟失,但他并未向領導匯報。2010年5月31日,張某委托一名輔警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并促使雙方達成賠償協議,約定由一名嫌疑人向劉某賠償55000元,劉某不再追究對方任何責任并申請撤案。

  但此事并未了結。2015年8月,劉某以做二次手術需要18萬元為由找到張某,要求兩嫌疑人繼續賠償損失。張某從親戚處借款13萬元交給劉某,劉某表示不再追究兩嫌疑人的任何責任。到2016年,劉某夫婦多次上訪,又要求追究兩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并將舉報材料遞交給西安市巡視組、西安市公安局督查處及雁塔分局。

  2016年10月12日,西安雁塔公安分局重新對劉某被傷害案立案偵查,并隨后抓獲其中一名嫌疑人,但由于未查找到該案原始卷宗,后補證據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無法認定是否屬于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形,雁塔區檢察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決定不予批捕。最終,這起故意傷害案無法處理。

  判決書顯示,2017年1月11日,張某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雁塔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在案件審理期間,張某又向劉某賠償損失35萬元,加上此前的13萬元,共計賠償48萬元,劉某對張某的行為表示諒解,不再追究相關一切人員的刑事責任,并自愿息訴罷訪。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將正在辦理的刑事案件案卷材料丟失,長期未向組織匯報,亦未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抓捕涉案嫌疑人,致使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無法處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鑒于張某認罪態度好,已向涉案被害人賠償損失,且被害人對張某和對其實施傷害行為的相關人員均表示諒解,并建議不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息訴,綜上,對被告人張某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