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抽檢過程中,發現寶雞某公司生產的瓶裝礦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寶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立即組織查處,沒收了違法生產的不符合標準的瓶裝礦泉水,依法實施了行政處罰,有效排除了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寶雞某公司生產的500ml瓶裝礦泉水進行抽檢時,發現其產品食品安全不符合國家標準。隨后,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根據該公司的復檢申請,于2017年2月9日進行了復檢,復檢結果仍為不合格。
寶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經調查:2016年10月10日,該公司共生產了1100瓶500ml瓶裝礦泉水,出廠自檢使用了10瓶,監督抽樣使用32瓶,免費供應給其母公司行政處386瓶外,其余672瓶尚未銷售。該公司在提出申請復檢的同時,對其母公司實施了產品召回,不合格瓶裝礦泉水未流入市場。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十三項的禁止性規定,寶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對該公司作出了沒收違法生產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瓶裝礦泉水,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案件分析
《食品安全法》第34條是對食品生產經營者規定的禁止性條款,是食品生產經營者不能觸碰的紅線。本案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抽檢中發現企業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瓶裝礦泉水,立即進行查處,沒收了全部違法產品。案件當事人收到不合格產品檢驗報告書后,立即采取了產品召回和封存措施,并對不合格品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找出了消毒殺菌技術欠缺的問題,加強了工藝控制,進行了全面改進。由于其積極履行法定義務,主動召回問題產品,積極查找原因,及時糾正改進,防止了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發生,因此,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法部門對其實施了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