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市民李先生來到了位于西安市高新區的東風雪鐵龍4S店,想買一輛東風雪鐵龍C4L轎車。

  李 先生到達4S店后,銷售顧問接待了他。在仔細看了C4L展車后,李先生表示需要貸款購車,銷售顧問向他推薦了東風雪鐵龍廠家的金融公司貸款,李先生表示接 受。隨后雙方協商了新車的優惠價格和贈送禮品等相關事宜,銷售顧問表示預計交車時間在8月10日。至此雙方簽訂了《商務洽談及購車單》,李先生交了 5000元訂金。

  可是8月4日,該店銷售顧問向李先生打來電話,說李先生的貸款沒 批下來。此時李先生想到了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詢問對方如果申請建行貸款可否得到放貸(不久前李先生出于雙重保險的考慮,自己也向建行遞交了貸款材 料)。然而對方同樣給了否定的答案,并且建行駐該店的業務員也專門向李先生打來了電話,表示李先生的情況,建行也無法批準放貸。在申請不到貸款的情況下, 李先生就不能在這家店買車了。于是與銷售顧問協商辦理退還訂金事宜,該銷售顧問表示總經理當時在美國出差,要到8月15日后才能回來,總經理回來簽過字, 就可以退款了。李先生想,既然訂金可以退,自己又急于用車,就決定去其他品牌試試,看其他店貸款能不能申請下來?結果,他選的其他品牌新車的貸款順利通 過,并提了車。

  就在李先生等待東風雪鐵龍4S店退款的過程中,銷售顧問卻通知他: 建行9萬元車貸批下來了,快來提車。李先生自然說,不買雪鐵龍C4L了,要求退還訂金。但是這家4S店表示,既然按揭批下來了,不買車5000元訂金不能 退。李先生認為,此事是4S店說貸款辦不下來,不能在約定日期交車,自己才另尋它路的。而且自己所掏的款項為“訂金”,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定金”,所以 5000元應全額退還。根據李先生向記者所提供的《商務洽談及購車單》上顯示,所交款項5000元一欄確實寫明為“訂金付款確認”。退款請求一拖再拖,李 先生一共去店里協商了3次,到目前為止,已經過去了6個多月。

  而根據我國《民法通 則》和《擔保法》規定,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也就是說,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 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對于李先生的遭遇,本報將持續關注。

  本報記者成冬麗王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