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胡某、何某、楊某、嚴某八至九個月有期徒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悔罪服判。

  法庭審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何某、楊某、嚴某等人在本市未央區陜西科技大學沁園小區南門斜對面一烤肉店喝酒,因上廁所與在旁桌吃飯的張春雷(化名)發生口角。后何某打電話叫來胡某一起喝酒,胡某得知此事后順手拿起桌邊的三角鐵凳砸向張春雷,張見狀逃到烤肉店對面的便利店門口,被告人胡某、嚴某、何某、楊某先后追上前,繼續對張春雷拳打腳踢,其中胡某用塑料凳、啤酒瓶砸向張,致其頭部、面部等多處受傷。經司法鑒定:被害人張春雷之損傷屬輕傷二級。2016年10月19日,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四被告人到公安機關投案。

  案發后,四被告人共同向被害人賠償了因其受傷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6.5萬元,被害人對四名被告人表示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何某、楊某、嚴某酒后在公共場所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都積極參與犯罪,共同毆打被害人,均為主犯,其中胡某作案手段較為惡劣,依法可酌情從重處罰;四被告人經公安機關口頭傳喚能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鑒于四被告人能積極向被害人進行民事經濟賠償并取得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結合案件事實,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本案中,朋友幾個一起吃飯喝酒聊天本是開心事,但酒后無德逞能打人鑄成鬧心事,既造成他人身體損傷,又讓自己破財進班房。請大家引以為戒,在日常生活中與人為善,發生矛盾時要能冷靜處理,讓我們多一些平和、少一些浮躁,共同構建社會和諧!(作者:未央法院 康彥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