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小轎車作為一種現代交通工具,已經與人們的生活密不可分,朋友之間借車更是司空見慣,那么將車輛出借他人有沒有風險呢?近日,西安市未央法院未央宮法庭審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由于案件涉及廣大車主的切身利益,具有警示性,現方圓法官以案說法,提醒車主朋友不是什么車都可以借出去,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借的。在出借車輛時,應保持審慎的態度,否則一旦出借車輛發生事故,車主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簡介]
蔣某與李某系朋友關系。2017年1月3日,蔣某約李某吃飯,李某應邀前往。席間兩人小酌幾杯后,蔣某以自己需前往外地洽談生意為由向李某提出借車三天,李某礙于情面同意出借車輛并將車鑰匙交由蔣某。散席后蔣某駕駛從李某處借來的車輛向城外行駛,途中經過朱宏路與鳳城七路十字時撞倒行人馬某,致馬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蔣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馬某無事故責任。2017年5月,馬某將蔣某、李某以及涉案車輛投保XX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69528.92元。
該案經審理,法院認定,交通事故發生時,被告蔣某屬于飲酒駕駛,且依商業險合同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不予賠付。被告李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將車輛借給駕照未審驗的被告蔣某,未盡到審查義務,蔣某酒后駕車其未盡到提醒義務,存在過錯,應與被告蔣某在肇事車輛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共同對原告馬某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被告XX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馬某90321.35元,被告蔣某、李某共同賠付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61234.37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名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換言之,朋友借車出了事故,車主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如果賠償超出了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范圍,車輛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我們要注意到該法條最后一句,作為車輛出借人在有過錯的情況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在上述案例中,被告李某作為肇事車輛車主,將車輛借給駕照未審驗的被告蔣某未盡到審查義務,蔣某酒后駕車其未盡到提醒義務,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李某與蔣某共同對馬某承擔賠償責任。在這里,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借車需謹慎,最好不外借。如確需出借車輛,在借車之前,一定要確認兩方面:一是要確認借車人是否具有相應行為能力、駕駛資格等影響機動車安全駕駛的因素進行必要審查。二是確認自己所出借車輛車況良好。這樣一來,不僅可以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幾率,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供稿人:方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