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等五人來到未央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將一面寫著“懷愛民之心 辦利民之事”的錦旗送到該庭暢筱婧法官的手里,感謝暢法官公正高效地調解案件,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曾就職于西安某物業公司,擔任秩序維護部維護員,工作期間,公司均沒有和他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后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王某某、李某某等五人向西安市未央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該仲裁委裁決公司向五人分別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2萬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辦法官通過閱卷了解到該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為節約當事人訴訟時間,遂決定進行庭前調解。經過反復大量的釋法和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公司委托代理人更是感動于承辦法官耐心細致的工作態度,當場表示回公司籌備資金。為了讓當事人少跑一趟,盡快拿到調解款項,承辦法官放棄中午休息時間,直至下午2時,該五案全部調解并執行完畢,看到糾紛能夠圓滿解決,并且極大地節省了寶貴的司法資源,承辦法官心里感到由衷的欣慰。
近年來,因未簽勞動合同導致的勞動爭議案件與日俱增,很多用工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只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自己持有,這些用人單位都錯誤的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協議,勞動法就無法調控;簽訂勞動合同后就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擁有勞動合同,發生訴訟對用工單位不利;不能隨意辭退勞動者等等。
其實,不簽訂勞動合同對用工單位也存在很大法律風險,對于用工單位,必須要明確以下幾點:一是未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按照法律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用工關系,即形成了勞動關系,勞動者享有勞動法上規定的各項權利。有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將社保費用在工資中一并發放,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因為依法繳納社保費用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定義務,用人單位的此種做法缺乏法律意識。二是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者賠償。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若勞動者需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工單位。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這將導致用工單位內部人員的流動性,對用工單位制度管理不利,對企業文化更是致命,更重要的是對于涉及商業秘密或竟業限制的勞動者不能有效約束。三是未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試用不合格予以辭退。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辭退,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未簽勞動合同,則不存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動者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刻意躲避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不予用工,防患于未然。
(行政庭 李夢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