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一男子緩刑期間再犯罪,甘泉法院:數罪并罰
曾某因濫伐林木被甘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孰不知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危險駕駛罪被查獲。近期甘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依法撤銷曾某前罪緩刑并實行數罪并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與前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

2022年4月25日21時50分許,曾某醉酒后駕駛無牌“驥達”牌三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至甘泉縣美水街道辦安家坪村路口處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7.64mg/100ml。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違反交通安全相關規定,醉酒駕駛無牌機動車上路行駛,構成危險駕駛罪。曾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甘泉法院|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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