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4月1日電(記者 梁愛平)為進一步疏解西安市中心城區過密的建筑和人口,延續城市文脈、保護文化遺產,西安市政府近日出臺一項規劃管理意見,明城墻以內嚴格按照規劃的居住用地建設住宅,不再新增居住用地。
根據新印發的《西安市進一步加強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管控疏解人口降低密度的規劃管理意見》,西安市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管控范圍劃分明清歷史文化區、隋唐歷史文化區。
意見規定,明城墻以內嚴格按照規劃的居住用地建設住宅,不再新增居住用地;商業(商務)、旅游、娛樂用地不得變更、兼容居住用地。占地規模小于70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不得單獨建設。占地規模小于7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只拆不建。由市政府主導的古城保護國有平臺機構進行拆遷改造,優先用于公園綠地、市民健身廣場、社會停車場(地下)的建設。
意見還明確了隋唐歷史文化區的建設用地規定:占地規模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不得單獨建設。占地規模小于10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只拆不建。由市政府主導的古城保護國有平臺機構進行拆遷改造,優先用于公園綠地、市民健身廣場、社會停車場(地下)的建設。區域內的商業用地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容積率不得大于3.0,綠地率不得小于25%。
根據意見,至2020年,西安市在明清歷史文化區及隋唐歷史文化區內,疏散人口3萬人,增加50公頃綠地、廣場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至2025年,初步形成歷史文化底蘊彰顯、服務配套設施完善、城市特色突出的歷史文化核心區。
西安市進一步加強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管控疏解人口降低密度的規劃管理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以及《西安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制定《西安市進一步加強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管控疏解人口降低密度的規劃管理意見》(以下簡稱《管理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會議要求,緊盯“聚焦三六九、振興大西安”奮斗目標,通過實施城市“中優”戰略,進一步疏解中心城區過密的建筑和人口,推進中心城區城市修補和城市更新,延續城市文脈、保護文化遺產、樹立城市形象,打造具有東方神韻的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和中華文化精神標識地。
二、管控范圍
管控范圍劃分兩個層次:
(一)明清歷史文化區。
即明城墻及其外圍一個街坊所在區域,面積約21.13平方公里,具體范圍:
東:建華路、經九路、樂居場;
南:建東街、建西街、南郭路、中貿街、郵電北巷、大學南路;
西:建新街、南小巷、鐵塔寺北街;
北:豐禾路、自強西路、自強東路、紗廠路。
(二)隋唐歷史文化區。
唐城墻遺址及其外圍一個街坊所在區域,面積約91.93平方公里,具體范圍:
東:公園北路、公園南路、西影路、雁翔路;
南:曲江池北路、曲江池南路、雁南四路、雁展路、丈八東路;
西:科技七路、團結南路、豐產路;
北:大興路、玄武路、含元路。
(以上范圍詳見附圖)。
三、目標、原則
(一)目標。
至2020年,在明清歷史文化區及隋唐歷史文化區內,疏散人口3萬人,增加50公頃綠地、廣場及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至2025年,初步形成歷史文化底蘊彰顯、服務配套設施完善、城市特色突出的歷史文化核心區。
(二)原則。
1。嚴格遵守《西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堅持保老城建新城。將本次規劃管控范圍為代表的老城區作為管控和提升的重要區域,有序疏解、有機更新,體現古都歷史風貌。
2。優化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環境,堅持“只拆不建、多拆少建、最多拆一建一”,降低重點歷史文化區域過密的建筑和人口;以資金換空間、用空間增綠色、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品質。
3。平衡全市公共資源布局,引導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的醫院、企事業單位、大型生產物資專業批發市場外遷。
四、用地管理
(一)以劃撥形式供給的教育科研、體育、醫療、辦公、文化、農貿市場、文物保護等公共設施及市政基礎設施用地,不得變更、兼容其他經營性用地(居住、商業、旅游、娛樂)土地用途。
(二)企事業單位、高校、醫院、科研院所不再新增住宅建設;在進行公寓、辦公樓、科研樓等建設時,需嚴格遵循相關建設標準。
(三)區域內不再新建大型生產物資批發市場,既有大型生產物資批發市場逐步外遷;市一級大型醫療設施應考慮在全市范圍內均衡布局,不再新增建設規模。
(四)鼓勵成片整體更新改造,不得小規模插建。整體更新改造的建設項目應優先考慮自身及周邊用地的公共配套設施。超出自身配建標準,主動承擔周邊用地現狀公共設施、基礎設施配建不足的,獎勵相應的地上開發建筑面積,納入規劃條件。
(五)明清歷史文化區的建設用地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1。明城墻以內嚴格按照規劃的居住用地建設住宅,不再新增居住用地;商業(商務)、旅游、娛樂用地不得變更、兼容居住用地。
2。占地規模小于70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不得單獨建設。占地規模小于7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只拆不建。由市政府主導的古城保護國有平臺機構進行拆遷改造,優先用于公園綠地、市民健身廣場、社會停車場(地下)的建設。
3。區域內居住用地建設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4。區域內的商業用地建設,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容積率不得大于2.0,綠地率不得小于25%。
(六)隋唐歷史文化區的建設用地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1。占地規模小于10000平方米的建設項目不得單獨建設。占地規模小于1000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只拆不建。由市政府主導的古城保護國有平臺機構進行拆遷改造,優先用于公園綠地、市民健身廣場、社會停車場(地下)的建設。
2。區域內的居住用地建設強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3。區域內的商業用地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容積率不得大于3.0,綠地率不得小于25%。
(七)以上控制指標,以20米及以上紅線寬度的道路圍合的街坊為單位,整體控制。
(八)商業(商務)、娛樂、旅游用地多拆少建,公益類服務設施用地和基礎設施用地拆一建一。
(九)涉及歷史街區、歷史建筑及優秀近現代建筑,應完整保護其歷史風貌、提升配套設施。具體方案應充分征詢文物部門、旅游部門和專家的意見,一事一議。
(十)歷史街區、歷史建筑及優秀近現代建筑的周邊建設,應嚴格執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規定。
(十一)有特殊要求的單位,按照國家安全部門意見執行。
(十二)建設項目核發規劃條件時,須經市規劃局初審后,報市政府或市規管委審定。
五、地下空間利用
(一)地下空間應優先保障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地下公共交通、地下通道、地下市政基礎設施、地下停車等地下空間功能。
(二)管控區域內建設項目在滿足以上技術標準和自身配建的基礎上,鼓勵減少地上開發,增加地下利用。建設主管部門應減免相應的建設配套費。
(三)強化管控區域內地下空間利用的網絡化、立體化、綜合化、舒適化。主干道交叉口周邊、地鐵沿線及站點周邊的建設項目必須明確地下空間利用規模、用途,與地鐵及周邊建設項目地下空間的聯系,確保能夠形成地下綜合功能區。
(四)地鐵站點出入口必須與周邊建筑結合建設。
(五)地下空間利用層數原則上不應小于3層。公益性設施地下空間利用在滿足自身配建的基礎上可酌情降低。
六、城市設計及建筑方案審查
(一)管控范圍應全面編制區域城市設計,加強歷史風貌管控與引導,城市設計方案報市規管委審定。
(二)管控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核提規劃條件時,必須同時明確建筑風格、色彩、面寬、第五立面等城市設計相關內容;建設項目的建筑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初審后,報市政府或市規管委審定。
(三)加強風貌管控。
1。依據《西安市城市設計專項導則—建筑色彩專項導則》及《西安市城市色彩規劃導則》,按照明清老城色彩控制區和唐韻綜合色彩控制區的控制要求,引導區域內各類建筑色彩合理搭配。
2。依據《西安市城市設計專項導則—建筑風貌專項導則》,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的建筑風貌應傳承傳統建筑的序列、節奏、比例。具體設計中可適當放大尺度、運用現代建筑材料,將傳統建筑符號進一步簡化、美化,玻璃幕墻所占比例不應大于50%。
3。所有新建低層、多層建筑原則上均需采用坡屋頂形式;高層建筑宜研究采用坡屋頂元素。
七、規劃許可
(一)本區域內各類建設活動的許可必須遵循《管理意見》,因公共利益和安全穩定因素確需突破相關要求,應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專項論證報告,經市規劃局組織屬地政府、市國土局、市建委及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報請市政府或市規管委審議并予以許可。
(二)《管理意見》頒布前已經規劃部門核發規劃條件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建設強度且在有效期內的項目,可按原建設強度繼續完成后續建設。
(三)《管理意見》頒布前,管控區域內未經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已經建成的建設項目,經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建筑質量合格、消防滿足要求,且不影響城市規劃要求,按照規定處理。
八、工作職責
加強政府主導,設立古城保護國有平臺機構,管控區域“拆空建綠、拆空建公”相關工作,統籌推進資金籌措、土地整合、房屋拆遷補償、居民安置、綠地及公共設施建設。
(一)市規劃局嚴格按照本《管理意見》加強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的規劃管理。
(二)市國土局組織外圍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劃定儲備土地范圍,支持古城保護國有平臺機構籌措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的改造資金。
(三)市建委負責“拆空建綠、拆空建公”的建設資金安排。
(四)居民外遷在尊重居民意愿的基礎上,采取貨幣安置與異地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原則鼓勵貨幣安置,補償價格由市房管局、市物價局聯合擬定。
(五)市房管局負責提供異地安置的房源目錄,安置房源應具備合法預售手續。
(六)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相應的配套資金。
(七)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公安局、市城改辦等單位負責,制定進一步加強重點歷史文化區域管控疏解人口降低密度的優惠政策和配套細則。
(八)結合“四改兩拆”專項整治行動和“品質西安建設補短板三年行動計劃”,總體按照“嚴控增量、減少存量”的要求,加強管控區域整治力度,拆除違法建設。
九、責任追究
(一)各級政府不得違反本規定進行招商引資,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不得違反本規定辦理規劃、土地、施工許可手續。
(二)對于違反本《管理意見》進行建設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十、其他
(一)市域內漢城及其他歷史文化區域周邊建設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本《管理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圖
管 控 范 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