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安康訊(記者吳琛)1月5日,安康市漢濱區人民法院對備受安康人民關注的“8·1”漢江一橋出租車被追尾墜江交通肇事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16年8月1日晚,被告人黨某酒后駕駛陜GCU558號的小轎車,由安康城區鼓樓東街駛往安康市漢濱區關廟鎮捍衛村途中,于當日23時57分由南向北行至安康漢江一橋東橋面南段處,適逢前方被害人王某駕駛的陜GTA263號出租車(乘客劉某)由左車道變更至右車道過程中,黨某駕駛陜GCU558號小轎車右前角與王某駕駛的陜GTA263號出租車左后角處相碰撞,致陜GTA263號出租車改變方向沖撞大橋護欄,繼而墜落漢江中,造成王某、劉某二人溺水死亡、車輛嚴重受損及大橋護欄設施部分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警方隨后提取肇事司機黨某的血樣送檢,其酒精含量檢測值為:150.5mg/100ml,屬醉酒駕駛。經交警部門認定,黨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黨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并在夜間有效視距縮短的情況下未降低行駛速度、遇前方本車道通行不暢時采取措施不當,造成二人死亡、車輛嚴重受損及大橋護欄設施部分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黨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屬于情節特別惡劣,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