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網訊(通訊員 赫永梅)古語云:“酒逢知己千杯少”。生活中適逢喜事或者親朋好友相聚不免會多喝幾杯,少量飲酒對身體有益,但若飲酒過度,就會樂極生悲,釀成悲劇。

  2016年5月1日,在渭南市高新區某單位上班的楊某剛下班,便和朋友商量著出去吃頓飯喝點酒小聚一下,誰知這一頓飯竟是他人生中的最后一頓飯。

  2016年5月3日,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崇業路派出所接高新區某單位報警稱,有人在單位門口鬧事,請求民警幫忙,民警到達現場后了解到, 原來是該單位員工楊某2016年5月1日下午下班后和同事趙某、李某、王某、孫某出去吃飯,期間楊某和朋友邊吃邊聊共喝了兩三瓶白酒,飯后五人看時間還早 又去唱歌,在KTV幾人還喝了些啤酒,飯局持續了近7個小時,直到2016年5月2日凌晨2點左右幾人才玩盡興,見楊某喝的較多同事趙某將楊某送回了其租 住的房子。誰知,回到家后楊某的妻子看楊某喝了酒又回來的晚便發了幾句牢騷,兩人頂了幾句嘴,楊某的妻子便摔門而去,見到妻子深更半夜出去,楊某趕緊騎摩 托車出門去追,誰知剛騎到村口便撞上了電線桿,當場死亡。楊某的家人為了得到補償金所以在楊某單位門口鬧事。

  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崇業路派出所民警首先安撫當事人家屬,讓其冷靜情緒,其次建議楊某家人對楊某因飲酒導致死亡的參與度做出司法鑒定。通過鑒定,被鑒定人楊某的死亡原因與飲酒存在主要因果關系,其因果關系的參與度為80%左右。

  鑒定結果出來后,崇業路派出所民警將三方當事人叫到一起進行了調解,首先,民警告知楊某家屬,楊某屬下班后出的事故,不屬于工傷,故單位不 應當承擔責任,其次民警告知趙某、李某、王某、孫某等人,喝酒期間幾人相互之間未善意勸阻,但也未逼迫楊某一定要喝,楊某飲酒過量,導致在騎車過程中摔倒 不治身亡,對此參與喝酒者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死者本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自身應知自己的酒量,故楊某對自己因此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考慮到實際 情況崇業路派出所民警建議一同喝酒的趙某、李某、王某、孫某四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當日,因雙方對相關責任歸屬各執一詞,賠償金額互不認可,死者家屬也沒 有人表態,致使調解工作一度擱置。死者家屬當時同意將死者遺體進行安葬,事后再談賠償。

  2016年5月10日下午,在崇業路派出所的再次調解之下處,最終雙方達成協議:趙某、李某、王某、孫某等人一次性各賠償死者家屬一萬元; 死者家屬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單位及趙某、李某、王某、孫某等人鬧事,雙方保持訴訟權利。經過一周的耐心調解處理,一場因喝酒死亡而引發的矛盾,終于圓滿化 解。

  在此民警提醒廣大市民:朋友一起吃飯喝酒時,應相互提醒、注意安全,如果明知過量飲酒有損健康,仍不加勸阻,或者違背其意愿強勸其飲酒造成飲酒者重傷或死亡的,共同喝酒的人都有承擔賠償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