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在西安開幕。省人大常委會主任趙正永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副主任胡悅、黃瑋、朱靜芝、李曉東、張邁曾、吳前進和秘書長唐俊昌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
滿足不同消費群體的需求,眼下,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已經成為我們身邊不可缺少的行業,也因為直接影響著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廣受關注。
過去多年,我省一直沒有相關法律對“三小”行業進行規范,發現問題往往難以追責。在全國各地紛紛出臺辦法的時候,昨日,《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開啟了我省打造“舌尖上的安全”法律后盾的希望。
全省“三小”店攤超過8.5萬家
廣 泛分布在農村、城鄉接合部和城市角落,它們滿足了不同城鄉消費群體的需求,增加了居民收入,還解決了不少就業……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在我省普遍 存在。據不完全統計,全省目前約有食品加工小作坊16821家、小餐飲45283家、食品攤販23197家。這些“三小”行業店量大面廣、條件簡陋、經營 分散,其中的從業人員普遍缺乏系統的專業知識培訓,很多并不具備最基本的食品安全意識,因為缺少行政執法法律依據,即使發現生產經營中存在違法行為,也很 難追責。
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活動延續實行許可制度
《草 案》明確,我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活動延續實行許可制度,由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具體實施。同時,對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應具備的 生產經營環境、生產設施設備條件及申報材料要求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使經營者在開辦前能掌握基本的法規、標準、政策和開辦應具備的基本生產經營條件。因為 食品攤販數量眾多及流動性大,很多經營人員不注重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環境很多不能達到標準。《草案》規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登記食品攤販相關 信息,并向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另外,由于小作坊、小餐飲生產條件簡陋,我省借 鑒了河南、福建等省的經驗,禁止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品種,禁止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的品種,包括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 婦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乳制品、配制酒、飲用水、飲料、冷凍食品、罐頭制品、果凍等食品,還有“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經營的食品”等。
發現違規食品貨值超過1000元按5-10倍罰款
通過建立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舉報獎勵制度等,實現對“三小”行業的管理。凡是生產經營不符合標準食品的且貨值超過1000元的,將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生產經營者并處5-10倍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500-5000元罰款。從業人員沒有健康證處200元罰款。
審議看點
1.小餐飲限定在“面積不足50平方米”條文:
省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胡小平在報告中對《草案》進行了說明。其中提及,關于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定義,我省結合自身實際并多方征求了意見、進 行了調研,規模上從“小”入手,行為上結合“現做現賣”、現實存在等主要特征進行了界定,防止未來監管上有所缺失或范圍擴大。
審 議:其中,小餐飲定義為“有固定經營門店,符合餐飲服務基本特征的小餐館、小吃店、小飲品店等”。但是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在前期審議《草案》后提出,這 個定義缺少經營面積方面的量化要求,根據目前各地的普遍做法,建議在“小餐飲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后增加“面積不足50平方米”一句。
2.小作坊生產包裝食品限定在“縣域范圍內銷售”
條 文:草案多項內容圍繞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展開。比如,進貨環節,要求不管是食品原料、輔料還是食品添加劑等,都應該索證索票,進行進 貨查驗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這些票證和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生產銷售環節,也要建立“臺賬”,對生產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 況、生產日期、銷售去向等內容進行留底,保存期限仍不少于2年。
審議:草案只涉及食品 小作坊的食品包裝標識,沒有規定其銷售區域,也沒有規定散裝食品銷售區域。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報告認為,回避這個問題,可能給市場管理帶來一定難 度,建議增加“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包裝食品應當在縣域范圍內進行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生產加工場所進行銷售”的內容。
3.學生托管中心與“小飯桌”不同應按餐飲企業實行許可
條文:草案明確,學校周邊小飯桌、學生托管中心、農家樂、農村家宴服務經營者和私房菜經營者等提供餐飲服務的,也適用草案規定。
審 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審議報告認為,這些列舉中有些并不適合按照小餐飲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比如,學生托管中心與“小飯桌”不同,具有一定的規模,應 當按照餐飲企業實行許可管理;農村家宴服務經營者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具有一定流動性,應當實行備案登記管理;而居民樓內的“私房菜”,按照《物權法》、 《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內容,是禁止的,不允許經營的等等。
建議將相關內容修改為“公民利用自有住所提供‘農家樂’、‘小飯桌’等餐飲服務的,其經營活動使用本章規定。”